个税综合计征或在金融房地产业试点 税负将提高
2848 人次浏览过本页面   新闻发布时间: 2013/11/8 10:02:00

  一面是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人所得税争议不断,另一面则是专门针对房地产、金融行业等高收入人群个税征收改革的“综合税制”方向,已悄然在学界和征管部门之间形成共识。

  4月26日,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透露,税收征管部门已经准备在金融、房地产从业者等高收入群体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征税试点工作。而在此之前,高收入群体与普通工薪阶层一样,采用分类征税制度,即将收入分类申报,按各项分类收入标准征税。不过,这一消息并未得到税收征管机关的证实。

  “综合税制”是税收征管机关的专业用语,意指将个人或征税对象的所有收入先行加总,然后按照一定的税率统一征税。这与学术界所称“全口径税制”的概念基本相同。按照综合税制的征收方式,高收入群体的缴税额度,恐将有所提升。

  一面是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人所得税争议不断,另一面则是专门针对房地产、金融行业等高收入人群个税征收改革的“综合税制”方向,已悄然在学界和征管部门之间形成共识。

  4月26日,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透露,税收征管部门已经准备在金融、房地产从业者等高收入群体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征税试点工作。而在此之前,高收入群体与普通工薪阶层一样,采用分类征税制度,即将收入分类申报,按各项分类收入标准征税。不过,这一消息并未得到税收征管机关的证实。

  “综合税制”是税收征管机关的专业用语,意指将个人或征税对象的所有收入先行加总,然后按照一定的税率统一征税。这与学术界所称“全口径税制”的概念基本相同。按照综合税制的征收方式,高收入群体的缴税额度,恐将有所提升。

  锁定高收入人群

  “建立纳税人单一账户制度,所有的收支项目均通过该账户,严格控制现金交易,建立较为完备的社会征信体系,个人纳税情况与其贷款、就业、求学、经商、领取养老金等直接关联,税收信息化建设较为发达,全社会纳税意识和护税积极性较高,税收违法成本较高等。”日前,国税总局局长肖捷在回答网民提问时坦言。“目前,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

  而在技术支持尚不能完全达到改革所需的条件下,我国个税改革是否只能停滞?针对此问题,多位受访的财税专家表示,当前个税改革应该抓重点工作,虽然工薪阶层是最直接的个税来源,但是在代扣代缴机制以外,个税应该做实重点领域征管力度。

  “前几年我们提过全口径所得税制改革,对12万元收入的人要求自动申报,但是目前仍有很多漏税现象,下一步税务机关可能在房地产、金融等行业加强征管力度,如果这一项工作做好了,也是个税改革的一个进步。”杨志勇表示。

   对于杨志勇所说的高收入人群,有一组数据可以佐证。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20759元和37147元,同比分别增长14.1%和13.5%。

  从行业看,2010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最高的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31226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5倍;排第二位的是金融业(各种保险代理、典当行和投资咨询公司),为30513元。而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最高的是金融业,为80772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2倍;排名第二的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66598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8倍。

  对高收入人群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或将成为个税改革一大突破。

  对此,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认为,在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嫁接”综合申报制,让一部分高收入纳税人按照综合所得税制的口径,合并计算其各类应税收入并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是一种具有开先河意义的举动,是未来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试验”或“预演”。

  家庭征收尚不成熟

  那么在全口径所得收入税制条件下,个税加入家庭因素的征收模式是否具有可行性?

  肖捷认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分项征税办法,这种模式没有直接设计教育、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专项扣除。但在实际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上述因素是有相应考虑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的确定是以社会平均消费支出为依据,包括了家庭生活支出、教育、医疗、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项目的平均数额。“当然,这个平均数额无法解决具体家庭支出的差异性问题。”

  高培勇认为,本来意义的减除费用标准,是建立在纳税人的综合所得而非某一单项所得的基础上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只涉及到了个人所得的第一个类别——工薪所得。其他的个人所得类别,并没有进入调整视野。“而即便在工薪所得的范围内,除了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其他诸如税率结构、税率水平、纳税人身份界定、征税所得范围界定等一系列同纳税人工薪所得税负关系重大的因素,也未随之变动。”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在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尚待规范的条件下,即便收入来源单一、只有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其每月、每年的收入水平是多少,是难以通过某一个月的收入推算全年的收入。“对于收入来源多元化的纳税人,情况就更为复杂,从多种来源取得了收入,又在多个环节被代扣代缴了税款,不同收入项目的计税规定也极为不同,加之收入项目与水平的频繁变化,其在年收入汇算以及收入信息归集上可能遇到麻烦和周折。”高培勇表示。

  而这种观点也得到了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的认同。

  刘尚希认为,目前个税改革不能盲目地模仿国外,首先要清楚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是对个人征收还是家庭征收。“当前,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收需要掌握足够的家庭信息,而目前我们是没有这个条件的,这些信息拢不到一起,怎么去征收?一个人在一个单位的收入都调查清楚,反正一个单位的账户,但是一个家庭的话,不是很快就能弄清楚的。”

  而这种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在杨志勇看来,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相结合的征收模式也是一种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因此,目前来说,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可能并不具备条件。

  个税大幅减少

  虽然当前个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改革模式仍在探讨,但第一季度税收收入数据显示,自去年9月份个税改革后,个税对税收贡献作用下降,其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明显。

  财政部24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3月,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25857.81亿元,同比增加2418.96亿元,增长10.3%,同比回落22.1个百分点,创近三年同期最低。其中,1~3月,个人所得税同比下降6.2%,同比回落43.2个百分点。

  财政部税政司分析称,一季度税收收入增速回落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国内经济增速回落,导致与经济指标密切相关的税种收入增速放缓。1-2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1.4%,同比回落2.7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同比下降5.2%,同比回落39.5个百分点。

  此外,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使一些主体税种不同程度地减收。特别是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提高了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并对税率结构进行调整,受此影响,一季度个人所得税大幅减少。

  对此,杨志勇认为,去年9月份以后,个税起征点从2000提高到3500元,直接减少了税收收入,“但是和营业税、增值税相比,个税增长只是下降,没有出现负增长已经是不错的成绩,而随着第一季度个税收入的减少,其并不会影响整个财政收入。”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2012年中央公共财政收入预算表显示,2012年全国税收收入预算为53094亿元,其中2012年个人所得税预算数为3400亿元,比2011年执行数减少233.06亿元,减少6.4%.目前,个税在整个税收中占比为6.7%,个税预算的减少,一定程度上反映国家在个税税制改革的小步微调.锁定高收入人群

  “建立纳税人单一账户制度,所有的收支项目均通过该账户,严格控制现金交易,建立较为完备的社会征信体系,个人纳税情况与其贷款、就业、求学、经商、领取养老金等直接关联,税收信息化建设较为发达,全社会纳税意识和护税积极性较高,税收违法成本较高等。”日前,国税总局局长肖捷在回答网民提问时坦言。“目前,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

  而在技术支持尚不能完全达到改革所需的条件下,我国个税改革是否只能停滞?针对此问题,多位受访的财税专家表示,当前个税改革应该抓重点工作,虽然工薪阶层是最直接的个税来源,但是在代扣代缴机制以外,个税应该做实重点领域征管力度。

  “前几年我们提过全口径所得税制改革,对12万元收入的人要求自动申报,但是目前仍有很多漏税现象,下一步税务机关可能在房地产、金融等行业加强征管力度,如果这一项工作做好了,也是个税改革的一个进步。”杨志勇表示。

  对于杨志勇所说的高收入人群,有一组数据可以佐证。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20759元和37147元,同比分别增长14.1%和13.5%。

  从行业看,2010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最高的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31226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5倍;排第二位的是金融业(各种保险代理、典当行和投资咨询公司),为30513元。而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最高的是金融业,为80772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2倍;排名第二的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66598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8倍。

  对高收入人群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或将成为个税改革一大突破。

  对此,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认为,在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嫁接”综合申报制,让一部分高收入纳税人按照综合所得税制的口径,合并计算其各类应税收入并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是一种具有开先河意义的举动,是未来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试验”或“预演”。

  家庭征收尚不成熟

  那么在全口径所得收入税制条件下,个税加入家庭因素的征收模式是否具有可行性?

  肖捷认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分项征税办法,这种模式没有直接设计教育、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专项扣除。但在实际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上述因素是有相应考虑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的确定是以社会平均消费支出为依据,包括了家庭生活支出、教育、医疗、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项目的平均数额。“当然,这个平均数额无法解决具体家庭支出的差异性问题。”

  高培勇认为,本来意义的减除费用标准,是建立在纳税人的综合所得而非某一单项所得的基础上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只涉及到了个人所得的第一个类别——工薪所得。其他的个人所得类别,并没有进入调整视野。“而即便在工薪所得的范围内,除了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其他诸如税率结构、税率水平、纳税人身份界定、征税所得范围界定等一系列同纳税人工薪所得税负关系重大的因素,也未随之变动。”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在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尚待规范的条件下,即便收入来源单一、只有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其每月、每年的收入水平是多少,是难以通过某一个月的收入推算全年的收入。“对于收入来源多元化的纳税人,情况就更为复杂,从多种来源取得了收入,又在多个环节被代扣代缴了税款,不同收入项目的计税规定也极为不同,加之收入项目与水平的频繁变化,其在年收入汇算以及收入信息归集上可能遇到麻烦和周折。”高培勇表示。

  而这种观点也得到了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的认同。

  刘尚希认为,目前个税改革不能盲目地模仿国外,首先要清楚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是对个人征收还是家庭征收。“当前,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收需要掌握足够的家庭信息,而目前我们是没有这个条件的,这些信息拢不到一起,怎么去征收?一个人在一个单位的收入都调查清楚,反正一个单位的账户,但是一个家庭的话,不是很快就能弄清楚的。”

  而这种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在杨志勇看来,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相结合的征收模式也是一种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因此,目前来说,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可能并不具备条件。

  个税大幅减少

  虽然当前个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改革模式仍在探讨,但第一季度税收收入数据显示,自去年9月份个税改革后,个税对税收贡献作用下降,其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明显。

  财政部24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3月,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25857.81亿元,同比增加2418.96亿元,增长10.3%,同比回落22.1个百分点,创近三年同期最低。其中,1~3月,个人所得税同比下降6.2%,同比回落43.2个百分点。

  财政部税政司分析称,一季度税收收入增速回落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国内经济增速回落,导致与经济指标密切相关的税种收入增速放缓。1-2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1.4%,同比回落2.7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同比下降5.2%,同比回落39.5个百分点。

  此外,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使一些主体税种不同程度地减收。特别是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提高了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并对税率结构进行调整,受此影响,一季度个人所得税大幅减少。

  对此,杨志勇认为,去年9月份以后,个税起征点从2000提高到3500元,直接减少了税收收入,“但是和营业税、增值税相比,个税增长只是下降,没有出现负增长已经是不错的成绩,而随着第一季度个税收入的减少,其并不会影响整个财政收入。”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2012年中央公共财政收入预算表显示,2012年全国税收收入预算为53094亿元,其中2012年个人所得税预算数为3400亿元,比2011年执行数减少233.06亿元,减少6.4%.目前,个税在整个税收中占比为6.7%,个税预算的减少,一定程度上反映国家在个税税制改革的小步微调.